一、企业在长沙市注册成立一年(一个会计年度)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上年度总收入在300万元至4亿元之间,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其企业年度销售收入增长率应符合如下要求: 1、企业上年度总收入在300万元至1亿元(含)之间,企业年度销售收入增长率应不低于20%; 2、企业上年度总收入在1亿元至3亿元(含)之间,企业年度销售收入增长率应不低于15%; 3、企业上年度总收入在3亿元至4亿元(含)之间,企业年度销售收入增长率应不低于10%。
三、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四、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五、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六、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其中,企业在长沙市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和规范的财务管理,并设立研究开发费用专账;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无违法和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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